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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艾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艾某某,薛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负责人:贾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艾某某,男。被执行人:薛某某,女。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艾某某,男。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艾某某、薛某某、罗某某、艾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某某在开原市某某联社某某社50XXXXX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