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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选举、梁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选举,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潘选举,男,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梁丽萍,女,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潘选举、梁丽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