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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彦三与朱超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三,朱超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三,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毛集镇后拐村307-1号。被执行人朱超喜,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黄桥镇王海村王海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515号民事调解书,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向被执行人朱超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超喜在中国建设银行颍上县支行6217001730002838709账户的存款9050元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