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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新会、王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马新会。被告王彬。被告陈磊。被告马朝军。被告马运仓。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新会、王彬、陈磊、马朝军、马运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田鑫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