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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登友与李新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友,李新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登友,男,生于1953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新力,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李登友诉被告李新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李新力未在本院辖区居住,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鹿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1214号案件移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