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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毕光华与黄俊、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光华,黄俊,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毕光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被告: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光华诉被告黄俊、芜湖中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光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俊、芜湖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毕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泰商业广场房屋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安徽省芜湖市通达苑房屋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安徽省芜湖市绿影新村房屋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黄俊在建设银行芜湖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号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黄俊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账号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三、对担保物即原告毕光华、案外人徐��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左岸生活社区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贤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财产线索明细清单:1、黄俊所有的:三泰商业广场房屋;绿影新村房屋;2、黄俊在建设银行芜湖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号;黄俊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账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