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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锋、李德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黄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黄某丙。被告从2005年开始存在性功能障碍,原告为挽救家庭百般忍让,精心照顾小孩及父母,被告却在外吃喝滥赌,对家庭及农业生产一概不问,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被告没有性功能障碍及家庭暴力,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胡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胡某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黄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二份证据质证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和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像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黄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黄某丙。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及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等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有无可能?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段影响夫妻感情的根源在于原、被告遇到矛盾时,没有在一起较好的沟通,难免产生感情隔阂,这都可以通过相互沟通、交流予以化解,以恢复到较好的夫妻感情上来。原告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汤宏人民陪审员吴锋人民陪审员李德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梅雷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