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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万红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万红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红叶,系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岳平路“岳阳县月田海尔专卖店”经营者。本案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红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万红叶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