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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桂芹申请执行刘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芹,刘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芹,女。被执行人刘延国,男。申请执行人刘桂芹与被执行人刘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刘延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桂芹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延国给付借款12072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延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刘延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刘延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延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桂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刘延国新的线索,刘桂芹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