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王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北街14-6-25号。组织机构代码:57528616-9。负责人范修斌。委托代理人赵作为,公司职员。被告王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王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