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曾荣华,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严金辉,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