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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1497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军,朱爱平,刘夫成,史继水,耿庆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于军,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潘庄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被执行人朱爱平,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潘庄小区3号楼3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刘夫成,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开发区南石小区21-3-602。被执行人史继水,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房镇镇于营村275号。被执行人耿庆广,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房镇镇解营村13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军、朱爱平、刘夫成、史继水、耿庆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143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