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小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加平与韩永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小字第27号原告李加平,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韩永俊,男,现年40岁,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平与被告韩永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韩永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李加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加平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