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维与徐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徐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48号原告:杨维,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宋化友,泗县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辉,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杨维与被告徐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杨维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被告徐健辉准确地址及通讯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徐健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因原告杨维不能提供被告徐健辉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均审判员 高艳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