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浏阳市岩前黑火药厂诉浏阳市红金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739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岩前黑火药厂。合伙事务执行人龚成宏。被执行人浏阳市红金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岩前黑火药厂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红金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红金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方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