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江某,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代理审判员 梅科峰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