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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36。委托代理人张淑婷,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621。原告翁某与被告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并于××××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名女儿,婚生女儿于2003年3月25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吵架。直至2013年年初,被告在毫无征兆下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原告至今仍无法联系上被告。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婚生女儿的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照顾。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被告抛下家庭责任离家出走长达将近两年,其行为极不负责,对家庭、对女儿伤害至深。而且在被告出走期间,原告多次就被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原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承担了巨额的债务致使原告一家的生活陷入困难。被告不负责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综上所述,现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儿翁妙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文芳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出生证(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1份,证明双方的婚生女儿翁妙慈于2003年3月25日出生。4.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自2013年年初便不在勒流街道连杜村居住,直至今日去向不明,被告至今离家已经超过两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判决(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2份,证明被告去向不明期间,原告多次就被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被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承担债务,致使原告一家生活陷入困难,严重伤害原被告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本院依法向梁某送达了应诉通知、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翁某提供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案经开庭,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女儿翁妙慈于2003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梁某自2013年年初离开婚后原、被告双方居住的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上街六巷2号,至今未回该处居住。另查明,本院受理的(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46号和1847号案件中,被告梁某均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首段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珍惜夫妻关系,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被告梁某自2013年年初离家后,长时间内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翁某请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关于翁妙慈的抚养归属问题,因翁妙慈现已年满十二周岁,其自述学费和生活费主要是由原告翁某支付,且翁妙慈一直由原告翁某携带抚养,维持现状较有利于其成长发展,故离婚后翁妙慈应由原告翁某携带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被告经济能力、翁妙慈实际生活所需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翁妙慈生活费7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翁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翁妙慈由原告翁某携带抚养,被告梁某每月支付女儿翁妙慈抚养费700元,直至女儿翁妙慈年满18周岁止。翁妙慈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三、驳回原告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为300元(原告翁某已预交),由原告翁某与被告梁某各负担150元(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晓辉人民陪审员  胡爱欣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海霞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