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丽芹,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辩护人谢丽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上午8时1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赣B428**重型货车行驶至瑞金市沙洲坝杉山村新屋小组路段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与后面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185G3超标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钟某某闭合性胸腹部损失致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某在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由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口头传唤至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被害人亲属612300元、被告人赖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8000元;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113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及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海林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