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颜展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展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展平(外号“彩仔”,自报),男,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展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21日,被告人颜展平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颜X祥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抓获颜展平时,现场查获海洛因可疑物2小包(重0.2克),经鉴定,该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展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地点与吸毒工具及查获毒品的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及提取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展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颜展平所犯罪名成立。颜展平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颜展平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颜展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展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