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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与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463号原告宋××,居民。被告潘××,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宋××诉被告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秦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