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戴某某、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戴某某,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志方,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被告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玉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