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诉李召将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李召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博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志超。被告李召将。原告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召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5年7月14日受理的(2015)灞民初字第02023号李召将诉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5)灞民初字第02023李召将诉西安金盾押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雷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古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