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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存娟与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存娟,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陈存娟。委托代理人:杨明建。委托代理人:杨小颖。被告:杨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娟与被告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陈存娟负担。审 判 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