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存娟与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存娟,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陈存娟。委托代理人:杨明建。委托代理人:杨小颖。被告:杨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娟与被告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陈存娟负担。审 判 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