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吉,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部分履行了法定义务并约定了余款的给付时间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