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鹏申请执行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服宇、陈东、张顺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服宇,陈东,张顺长,梁涛,古琴,李敏惠,梁晓梅,邬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服宇。被执行人:吴服宇,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陈东,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张顺长,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梁涛,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古琴,女,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李敏惠,女,汉族,1956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梁晓梅,女,汉族,1973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邬迎春,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陈鹏申请执行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服宇、陈东、张顺长、梁涛、古琴、李敏惠、梁晓梅、邬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因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保全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所保全财产位于南溪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陈鹏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吴服宇、陈东、张顺长、梁涛、古琴、李敏惠、梁晓梅、邬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南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