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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戴爱云与李志奇、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爱云,李志奇,王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戴爱云,女,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李志奇,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王秀红,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爱云与被告李志奇、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爱云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爱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丽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