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云南钦华集成房屋制造有限公司、陈旭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云南钦华集成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设。申请人云南钦华集成房屋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3000513375395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梁山宇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梁山亿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2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钦华集成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宋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