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99-2号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良。委托代理人:施文才。委托代理人:余永祥。被告: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委托代理人:陈旭初。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399-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8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杭州全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896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