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女,汉族,住永城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某,男,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某某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查期间,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