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泽公、手语翻译人员苑志秀、李志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总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2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三翻墙进入昌邑市某某镇某某村李某丁家中,约5分钟后,被告人李某甲自行退出,后将李某丁墙外一枚监控摄像头毁坏。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三自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说明,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人毕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某甲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用翻墙入户的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李某甲系××人、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明毅华审 判 员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