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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文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25-3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张文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张文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5)合高新执字第004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文远名下所有位于合经区丹霞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北角天州商业街房屋(产权证号:合产xx**),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远名下所有位于合经区丹霞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东北角天州商业街房屋(产权证号:合产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