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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华燕与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华燕,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75-1号申请执行人温华燕,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10132-9),住所地上杭县紫金南路6号楼四楼。负责人林珊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华燕与被执行人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刘华燕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兴海湾监理资询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