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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真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真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9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真顺,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真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真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4年1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孙真顺多次在本市各医院内趁患者及家属无防备时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龙岗区龙城医院,趁住院的被害人马某涛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下钱包内的人民币490元盗走。2、2014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陪护父亲住院的被害人刘某兵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3、2014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孙真顺再次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吴某婷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185元。4、2014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盐田区盐港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赵某春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人民币42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799元。5、2014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龙华分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孙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一部手机、一个移动电源、一枚黄金戒指。6、2014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龙华新区边防医院,趁当时陪护住院的被害人黄某勇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柜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92元。7、2014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陪护住院的被害人曾某华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13元。8、2014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福田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楼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病房抽屉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15元。9、2014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罗湖区罗湖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秦某骏睡着时,将被害人手中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64元。10、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福田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姚某金睡着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柜内的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港币400元。11、2014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龙某睡着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柜的一个钱包和一部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一张深圳通卡。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93元。12、2014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人民医院产科病房,趁当时陪护住院的被害人邓某林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边的一部手机盗走。13、2014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曾某珍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86元。14、2014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龙岗区龙城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崔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头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772元。15、2014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南山区华侨城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李某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16、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黎某蕾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69元。17、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二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唐某明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888元。18、2014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福田中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窦某臣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部手机盗走。19、2014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人民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卢某明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床边的一个挎包盗走,包内有两部手机、人民币500元。20、2015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孙真顺来到本市福田区北大医院,趁当时住院的被害人朱某宜无防备时,将被害人放于枕头下的一部手机盗走。2015年1月30日,民警在本市龙华新区将被告人孙真顺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真顺的身份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指纹查询破案通知书、深圳通卡轨迹信息、涉案深圳通(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马某涛、刘某兵、吴某婷、赵某春、孙某、黄某勇、曾某华、楼某、秦某骏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真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指纹鉴定文书、图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孙真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虽被告人孙真顺否认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盗窃并否认到过案发现场,但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在被害人失窃时,被告人均出现在医院楼道徘徊、窥视并伺机进入病房实施盗窃,经鉴定机构鉴定,监控录像中的嫌疑男子与被告人孙真顺系同一人;此外,指控的20单盗窃案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与被告人孙真顺2012年犯盗窃罪时的作案手法高度一致,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孙真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20单盗窃。被告人孙真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真顺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对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真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孙真顺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属实并由该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真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真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其上诉辩解,经查,原审认定的20单盗窃事实均有调取到案发当时医院的监控录像,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送检的20个监控录像文件中出现于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均与被鉴定人孙真顺是同一人的人像;另外,侦查人员抓获孙真顺时在其身上缴获到了其一直使用的深圳通卡,该卡的轨迹信息显示案发期间孙真顺使用该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过相应的案发地点;此外,孙真顺在本案中的作案手法与其前科作案手法高度一致。虽然孙真顺否认实施过本案犯罪行为,但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孙真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雪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