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书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11号申请���行人刘书文,无业。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地址: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晚成,该支行行长。刘书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6日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已将申请执行人刘书文的房屋他项权证退还给了刘书文。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李 科助理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