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满福与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福,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79号申请执行人刘满福。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北京���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怀民初字第03093号刘满福与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可被执行人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刘满福债权未受偿,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满福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善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继全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