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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2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先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迪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乐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两套专辑共收录27张光碟,收录《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片海》《情人》《天亮了》《喜玛拉雅》《醒了》《雪》《雪域光芒》《变脸》《别怕有我》《生日心愿》《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两个人的世界》《走开》《那一天》《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风尚征途》《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一大片天空》《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23秒32年》《是不是爱情》《一个人的战役》《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想念》42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对上述《一大片天空》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对上述《别怕有我》等1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对上述《天亮了》等1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权利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原告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家乐迪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公开向公众放映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家乐迪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家乐迪公司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25200元(每首歌曲600元,共42首);3.被告家乐迪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2.合法出版物封面、封底及内页;3.(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3275、3270号公证书;4.(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899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物证;5.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家乐迪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音乐电视作品两套,该两套作品的包装盒封面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其中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二部分收录的《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片海》《情人》《天亮了》《喜玛拉雅》《醒了》《雪》《雪域光芒》涉案作品,标明著作权人为麒麟童公司,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收录的《变脸》《别怕有我》《生日心愿》《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两个人的世界》《走开》《那一天》《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作品标明著作权人为竹书房公司,第五部分收录的《风尚征途》《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一大片天空》《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作品标明著作权人为华谊公司;流行歌曲第三辑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收录的《23秒32年》《是不是爱情》《一个人的战役》《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想念》作品标明的著作权人为华谊公司。2008年9月5日、2009年6月29日、2011年7月4日,音集协分别与华谊公司、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华谊公司、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华谊公司、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现没有证据显示华谊公司、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提出书面异议。2013年11月7日,音集协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11月13日,音集协的代理人林某某、肖某某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刘某来到位于中山市××大道××坊商业广场,店面标示为“家乐迪量贩式KTV”的场所,进入该场所三楼的“A21”房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林某某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检查,该设备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肖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本案涉案歌曲在内的201首歌曲,林某某并对上述201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肖某某取得票面印章为“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和名片1张。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某某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了(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899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信封,有光盘二张。经比对,在播放2013年11月13日在家乐迪公司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42部音乐电视作品相同。2015年6月10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家乐迪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5200元(每首歌曲600元),并在庭审中明确该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2000元。音集协未能就音集协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家乐迪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也未提交律师费票据。另查明:家乐迪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卡拉OK歌厅,餐饮服务(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经营地址是中山市***楼A栋第三层。本院认为: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华谊公司、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是依法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与华谊公司、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且该授权仍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认定。音集协主张《一大片天空》等42部电视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本院审核,《一大片天空》《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一个人唱情歌》《奇幻之旅》《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绝不放手》《一个人的战役》《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是不是爱情》《别怕有我》《走开》《变脸》《青菜鸡蛋面》《女人》《十二种颜色》《那一天》《两个人的世界》《那片海》《醒了》21部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服装、灯光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依法享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而《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情人》《天亮了》《喜玛拉雅》《雪域光芒》《雪》《生日心愿》《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风尚征途》《牧马人》《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吻我的样子》《我不是我自己》《23秒32年》《想念》21部作品在摄影技术上采用了单纯的剪辑技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服装等方面体现不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独创性低,为制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主张上述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没有依据,因此,音集协要求家乐迪公司赔偿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32899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家乐迪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一大片天空》《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一个人唱情歌》《奇幻之旅》《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绝不放手》《一个人的战役》《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是不是爱情》《别怕有我》《走开》《变脸》《青菜鸡蛋面》《女人》《十二种颜色》《那一天》《两个人的世界》《那片海》《醒了》21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家乐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故家乐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家乐迪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家乐迪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家乐迪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及音集协确有委托律师出庭诉讼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家乐迪公司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5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一大片天空》《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一个人唱情歌》《奇幻之旅》《思念一个荒废的名字》《绝不放手》《一个人的战役》《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是不是爱情》《别怕有我》《走开》《变脸》《青菜鸡蛋面》《女人》《十二种颜色》《那一天》《两个人的世界》《那片海》《醒了》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10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9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缴215元),由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该款被告中山市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