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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小禹与广东省惠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广东省惠东蓝粤实业开发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禹,广东省惠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广东省惠东蓝粤实业开发公司,罗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陈小禹,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沙志强,系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广东省惠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红岭大道12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荣。被告二广东省惠东蓝粤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红岭大道12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荣。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其泉,系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禹诉被告广东省惠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广东省惠东蓝粤实业开发公司、第三人罗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陈小禹撤回对被告广东省惠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广东省惠东蓝粤实业开发公司、第三人罗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969元(原告已预交)元,减半收取为7984.5元由原告陈小禹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