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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依创与肖喜阶、武汉运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依创。委托代理人:杨公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肖喜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运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火林。再审申请人杨依创因与被申请人肖喜阶、武汉运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依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张伟审判员方红代理审判员蔡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杨丰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