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中刑减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段斌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斌盈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塔中刑减字第347号罪犯段斌盈,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于新疆克拉玛依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服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了(2009)克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斌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退赔损失183747.39元。被告人段斌盈不服,提出上诉。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以(2009)克中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段斌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退赔损失242859.19元。2012年3月29日经本院减刑一年,2013年11月1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报称,罪犯段斌盈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3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1次,获季度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斌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突出,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6月获记功1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获季度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斌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斌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已扣除减刑日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印 新 红审判员 努斯拉提审判员 刘 晓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楚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