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45号原告:高某,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199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