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兵兵、冯小斌、陈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谢兵兵,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冯小斌,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陈彬彬,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兵兵、冯小斌、陈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2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华审 判 员 程祥焱人民陪审员 郜小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