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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兵兵、冯小斌、陈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谢兵兵,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冯小斌,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陈彬彬,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兵兵、冯小斌、陈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2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华审 判 员  程祥焱人民陪审员  郜小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