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徐正根与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三家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根,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三家店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行初字第2号原告徐正根,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三家店派出所,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苑1路138号。负责人舒基荣,该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宾,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系三家店派出所民警,身份证号:362330198606098538。刘彦军,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系三家店派出所民警,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25号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36042619721229201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根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三家店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徐正根在数次庭审过程中均违反法庭规则,经本院训诫后仍不改正,被责令退出法庭,致庭审无法进行,应视为中途退出法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根承担。审判长 熊晓珠审判员 陈胜华审判员 官礼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熊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