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奕新,经理。被告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珂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本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福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