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179号原告赵宗云与被告蓝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宗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尚欠执行费824元,工程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21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1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吴国辉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