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99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俊伟,赵龙,赵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99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邱俊伟,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赵龙,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赵西安,男,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龙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