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储玲华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玲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6-4号申请人:储玲华,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申请人: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储玲华与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储玲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曙光路支行,账号21×××89)以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运输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25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储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曙光路支行,账号21×××89);二、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款;上述第一至二项保全以25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