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严松林与江苏宇虹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严松林,男,汉族。被告江苏宇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港华丰工业园纬二路。法定代表人茅继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松林诉被告江苏宇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严松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松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松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