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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严松林与江苏宇虹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72号原告严松林,男,汉族。被告江苏宇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港华丰工业园纬二路。法定代表人茅继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松林诉被告江苏宇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严松林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松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松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