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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德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