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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伟华与任伟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华,任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华。被执行人任伟才。胡伟华与任伟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伟才下落不明,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伟华先于清偿被执行人任伟才房屋剩余贷款55943.38元;二、被执行人任伟才在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4418.13元由胡伟华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铁德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