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执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吕建刚与尤鑫、赵萧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刚,尤鑫,赵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执字第0055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刚。被执行人尤鑫。被执行人赵萧英。申请执行人吕建刚与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尤鑫、赵萧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建刚工程款8188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被告尤鑫、赵萧英负担。因尤鑫、赵萧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吕建刚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但尤鑫、赵萧英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有银行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尤鑫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查得被执行人赵萧英名下有苏B×××××号车,本院已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5月21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缴纳公积金的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安镇拆迁安置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赵萧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8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鑫给付申请人吕建刚执行款18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140元。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吕建刚的申请,决定将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18000元,执行费1140元,尚余64875元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吕建刚通报后,吕建刚表示无需悬赏执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建刚亦未能提供尤鑫、赵萧英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吕建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鹅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建刚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尤鑫、赵萧英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树东执行员 钱丹俊执行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过 武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